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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download 市民藝廊場地申請表(含範例)
花蓮市公所市民藝廊申請展覽須知
一、申請展覽者,請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安排檔期。
二、申請展覽者資格:花蓮縣立案團體及個人皆可提出申請(個人申請不予補助)。
三、展覽期限:以 1 至 3 個月為限。
四、展出時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 展出內容應與申請表所填註者相符,展出內容不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二) 展出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每週六、日休展。
(三) 為維護場地整潔,展出會場避免擺設花圈、花籃。
(四) 會場之佈置應會同本所業務承辦人員共同協商後,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並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佈置,展覽結束次日下午五時前恢復場地並運回展品。
五、展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展覽前、中、後作品之看管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六、佈展所須掛鉤、台座可向本所借用,並請自行標示名稱及內容解說。
七、展出者自行之印製請柬或展覽簡介內容須經本所認可。
八、展出作品不得標價或有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
九、如有未盡事宜或特別需求請與本所協商。
十、申請補助內容請依「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輔導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參與政務推展補助作業原則」向本所社勞課提出申請。
十一、本須知經首長核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