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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download 109 年文化薪傳獎甄選簡章

說明:
  1. 宗旨:花蓮縣政府為褒揚長期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文化、藝術創作、研究與論述及推廣工作著有貢獻、厚植地方文化底蘊及充實縣民生活內涵之個人或團體,特辦理本甄選。
     
  2. 依據:花蓮縣文化局 109 年度文化薪傳獎實施計畫辦理。
     
  3. 辦理單位
     
    1.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2.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4. 獎勵範圍:凡與文化、藝術有關者。
     
  5. 奬勵對象及條件:凡個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但以未曾獲薪傳獎者為限。
     
    1. 在本縣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創作、研究與論述或推廣工作,卓然有成者。
       
    2. 在國內、外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創作、研究與論述或推廣工作,對於提升本縣縣譽及促進文化交流著有成就,備受各界推崇者。
       
  6. 推薦方式:自薦或由下列單位推薦,每位推薦者限推薦一件。
     
    1. 推薦單位:
       
      1. 中央及地方機關。
         
      2. 公私立學校。
         
      3. 立案藝文社團。
         
      4. 花蓮縣歷年薪傳獎獲頒者。
         
    2. 推薦資料:
       
      1. 自薦者需詳細填寫申請表(含電子檔)並檢附個人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 或 DVD)等資料。
         
      2. 各推薦單位於獲得被推薦人或團體同意後,需詳細填寫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或團體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 或 DVD)等資料。
         
  7. 受理自薦或推薦期間:自 109 年 4 月 6 日(星期一)起至 109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逕送或寄至花蓮縣文化局收(97060 花蓮市文復路 6 號,以郵戳為憑)。
     
  8. 獎勵:獲獎者由主辦單位頒發獎座 1 座及獎金新台幣 15 萬元。
     
  9. 送件地點: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二樓辦公室(花蓮市文復路 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