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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download 雲林縣土庫鎮公所文化展覽場所須知公告
訂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土鎮民字第110000816號公告
一、雲林縣庫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高藝術創作及欣賞水準,辦理各項展覽供各界欣賞。為維持展覽品質,充分利用現有展覽場地,特訂定「雲林縣庫鎮公所文化展覽場所須知」,供美術界申請展覽之依循。
二、本所展覽場為庫鎮中山堂2樓(土庫鎮藝術館)。
三、展覽分為個展、聯展、團體展及學生成果展等,申請展覽之前需先送件審查,展出內容應定有「主題性」為原則。
四、展覽類別:國畫、書法、水彩、篆刻、版畫、油畫、工藝、雕塑、視覺設計、攝影等適合在土庫鎮中山堂展出之藝術作品。
五、申請展覽者應備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相關作品資料,於每年6月30日前送件得申請次年度展出,經本所審查通過者由本所安排展出檔期·審查結果於每年8月底前公告於本所網站。申展者提出申請書、備妥作品資料後,郵寄:雲林縣庫鎮石廟里中興路175政課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本所審查通過者,依檔期先後順序,排定翌年之展覽檔期,排定結果將於日後函覆送件者(申請者)。
七、本所排定檔期後,申請人若取消展覽,應於三個前通知本所,本所得安排其他展覽。未依定通知者,3年內不得再度申請。
八、申請展覽應繳交下列審查作品資料,並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類別、規格、年代、材质等。
(一)個展:送展作品彩色照片或數位圖檔10件(尺寸不限),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1式2份)。
(二)聯展(非組織團體性質):2~5人送展作品彩色照片或數圖檔各5件,6~10人各3件,10人以上各2件(尺寸不限,統一即可),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1式2份)。
(三)團體展或成果展:參展名冊乙份,參展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作品彩色照片或數位圖檔各1件(尺寸不限,統一即可),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1式2份)。
(四)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且為確定展出之作品。(各學校畢業成果展除外)
(五)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申請畢業成果展,請於1年前來函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准後,方得辦理。展覽依檔期先後順序由本所排定。申請學校過多時,以鎮內學校優先。
九、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錄取或由本所邀請並排定檔期展出:
(一)曾任全國、省(市)美展評議或評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在國立(省)、美術館舉行聯展之美術團體備有證明文件者。
(四)鼓勵具有個人獨創、新意創作者。
十、凡經本所同意為免予審查者或受邀為特展之展覽者(團體),在2年內不得以申請展覽名義參加申請。個展經排定檔期展出者,須隔年始得再行申請展出。
十一、各項展覽展出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本所開館時間展出。
(二)展出者倘有印製文宣之需求,其資料內容需先送本所審酌通過後,始可印製。
(三)展覽之佈、卸展事務由申請者(展出者)負責。
(四)展覽所需掛勾、桌椅用具洽業務單位協助之。
(五)展出者辦理開幕、剪綵、揮毫等展覽相關儀式,需於一週前知會本所同意,未經同意自行辦理者,次年度不受理申請。
(六)展覽時不得有標價等之商業行為。
(七)展出者須提供展覽作品相片作為本所活動宣傳之用。
(八)展覽期間各界致贈之花圈、花籃,由展出者自行處置。
(九)展出期間展出者得申請本所協助安排志工。
(十)於展覽期間,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展場設備及違反安全插接電源等,展覽結束後,將場地回復原狀及清潔,如有損壞或遺失公物、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展出者之作品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結束次日以前卸置收整完畢,本所不負寄存之責任。
(十一)展出者應自行辦理保險,展品運送、佈卸展期間、展出期間產生之毀損、遺失及其他導致展品值滅失情形,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展出时如有違反本所場地管理、公序良俗、公共安全秩序或不宜展出之情事者,本所得立即停止其展出,並於三年內不得提出展出。
(十三)展出作品清冊、圖檔與相關文字簡介三百字至四百字資料(燒錄成光碟或存至可攜式儲存裝置),應於展出日六十日前送交本所刊登展覽訊息。
(十四)第一次展出者,為確實做好展場佈置規劃應於展出日六十日前派員勘查場地;展出件數須考量展場空間,作品陳列應規劃適當間隔,以提升展覽品質。(本所有權依展示空間效果調整展品件數及位置)。
十二、展覽場地如遇本所或上級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時,得由本所另行調配安排。如遇天災、疾、疫或不可抗力情事,得由本所以行政權宜處理之。
備註:數位圖檔以 Jpg 格式儲存,畫素須為300萬畫素(約 3 Megapixels或2048 x 1536 pixels)以上,掃瞄解析度則以 350dpi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