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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download 花蓮縣政府 令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收費標準
一、為維護花蓮縣考古博物館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
三、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四、本標準自110年7月1日施行。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收費基準表
票種 票價
(新臺幣/元)
適用對象
全票 五十 一般民眾。
優待票 二十五 持國內各級學校之有效學生證者(高中以下之學生可憑身分證件)。
團體票 三十 團體人數二十人(含)以上。
縣民專屬
(憑證入館)
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免費
  1. 本國籍年齡未滿六歲兒童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民眾(限持含照片及出生日期之有效證件)。
  2. 於花蓮縣就讀之學生(限持教育部立案之花蓮各級學校有效學生證者;不適用於空中大學、在職進修、社區大學、學習/語言中心)。
  3.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必要陪伴者一名。
  4. 持有本國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5.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6. 持有觀光局導遊/領隊執業證者。
  7. 持有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會員/國際博物館學會ICOM會員證者。

購票須知:
  1. 售票時間為週三至週日上午9:30至下午4:30,最後驗票時間為下午4:30。
  2. 本表所稱志願服務榮譽卡,係指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核發者。
  3. 購買優待票或免費入場者,應出示證明其身分之有效證件。
  4. 本票劵若因遺失、破損等因素至無法辨識者,恕不提供補發、退換。
  5. 驗票時仍須出示相關有效證件,資格不符者,請持原票券至服務台退票,再購買符合票種驗票入場。
  6. 已驗票者如需暫時離場,請於出口處蓋入館章,憑當日票劵及此章可重複入館。
  7. 本票劵僅含進入展館之收費;導覽預約、體驗活動所衍生之使用設施費用另行公告。

退票注意事項:
  1. 票劵若已驗票打孔或截角,恕不辦理退票。
  2. 當日未使用、完整之票劵,請於售票時間結束前至原售票櫃台辦理退票,不收手續費,逾時恕無法提供退票。
  3. 相關退票流程請洽詢本館服務台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