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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辦理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傳統藝術保存補助作業要點」名稱為「花蓮縣政府辦理民俗及傳統工藝等保存補助作業要點」及部分挸定,並自即日生效。

花蓮縣政府辦理民俗及傳統工藝等保存補助作業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民俗及傳統工藝等保存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己登錄為本縣民俗及傳統工藝等之保存者、保存團體。
(二)己登錄為本縣民俗及傳統工藝等之保存者、保存團體所委託之人民團體。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二週前檢附活動計畫書(格式如附件)等相關資料向文化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審查作業:
(一)由文化局業務科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不符者,退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其符合者,應擬具初審意見供本縣民俗及傳統工藝等保存經費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複審,複審後送本府核定。
(二)審查小組由五人組成,出席人數須達三人始得開會,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審查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五、辦理補助之項目及期限:
(一)辦理項目以民俗及傳統工藝等之保存紀錄、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為原則。
(二)為便利作業,活動應於每年12月15日以前辦理。

六、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時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

七、經費使用範圍:
以申請計畫書活動內容為限,如有違法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規定繳回之,並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八、經費補助與核銷之注意事項:
(一)文化局審核計畫資料後函知核定結果。
(二)為有效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依本要點辦理之補助案,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為原則。
(三)如有其他機關(單位)補助之經費或提供節目者,均應詳細註明,不得重複報銷。
(四)各項經費均應撙節使用,不得浮濫開支。
(五)活動結束二週內應檢送領據、補助經費結報表、成果報告書(辦理過程、活動成果)、活動相片(附光碟)、支用單據(補助對象為個人時檢附)陳報文化局,審查後辦理核撥。

九、督導及考核方式:活動規劃暨辦理情形,各受補助單位應隨時主動函知或副知文化局,文化局得不定時派員前往了解輔導,以落實活動效益。

十、其化相關規定:
(一)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