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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download 花蓮縣政府令
file_download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及活動收費標準
file_download 第三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file_download 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file_download 花蓮縣政府令更正函
| 第一條 | 為維護花蓮縣考古博物館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 第二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 |
| 第三條 |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及活動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 第四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