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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彰化生活藝文館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彰化市公所彰市行政字第1120053533 號令公布
第一條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以下簡稱為本所)為有效管理、維護彰化生活藝文館場地及設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彰化生活藝文館由本所行政課管理。
第三條   彰化生活藝文館之使用、租用範圍為一樓禮堂及其附帶設備、舞台、後台、廁所等,前面一至三樓辦公室空間不對外出借。
第四條   彰化生活藝文館禮堂場地之使用、租用以慶典、典禮、會議、講習、展覽、文化康樂活動等為原則。私人婚喪喜慶及各級學校社團活動一概謝絕。
第五條   除本所外之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租用彰化生活藝文館禮堂場地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附件一),詳填使用事由並加蓋印信,於使用前一週送經管理單位簽准,並繳清費用領取收據後使用。
第六條   彰化生活藝文館禮堂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場地費:上、下午各一場,每場為新臺幣六千元,晚上及例假日每場各新臺幣八千元。並提供現有燈光、音響、冷氣。
      預演費:上、下午場各為新臺幣二千元。佈置或預演綵排一律在上班時間內,且各以一場為限。
    場地租用場次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第七條   本所各課室舉辦之活動免收費用,但仍應填具使用申請書,送交管理單位登記。
第八條   租用彰化生活藝文館有下列情事者停止租用:
    另有特殊重要公務需用時。
    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公序良俗者。
    違反本自治條例或使用注意事項,不聽勸告者。
    違反租用申請內容,擅自變更用途,或私自轉讓使用者。
    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上項因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停止租用者,其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九條   申請場地租用後無故不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退還場地維護費之一部份或全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期三日前通知本所者,退還所繳納費用二分之一。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 致申請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無法使用期間之費用。
    因停電或場地設備臨時故障,致申請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無法使用期間之所繳費用。
    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並填具同意書(附件二)。
第十條   使用、租用彰化生活藝文館舉辦活動,其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事件之發生均由使用、租用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使用、租用彰化生活藝文館請遵守下列事項:
    彰化生活藝文館一切設備及物品應加以愛惜維護,不得隨便移動或帶出,如有毀損或遺失,租用單位應負賠償之責任。
    不得任意自行加裝任何電力設備,以免發生危險。
    預演及佈置必須配合上班時間內及禮堂場地空檔舉行,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場次之時間。
    彰化生活藝文館內外不得任意張貼海報、傳單及標語,一切佈置應先徵得本所同意。
    彰化生活藝文館不得堆積易燃、易爆物或設置爐灶生火。
    場地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清潔。
第十二條    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