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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download 花蓮縣政府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 文化法人設立時,本法
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
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 同)五百萬元,現金比率為 百分之百,超過五百萬元部 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 有價證券代之。 |
第三條 文化法人設立時,本法 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 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 同)二百萬元,現金比率為 百分之百,超過二百萬元部 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 有價證券代之。 |
為使包含捐助財 產在內之財團法 人基金獲取較高 之孳息,修正 捐助財產之最低 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