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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download 花蓮縣政府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花蓮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正之依據:財團法人法。

三、修正第三條草案如附。(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二)地址:花蓮市文復路6號。

(三)電話:03-​8227121分機​105。

(四)傳真:03-​8227665。

(五)電子信箱:​news@mail.hccc.gov.tw。

修正草案總說明
花蓮縣政府依財團法人法授權於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府文藝字第一一00二六二六三二號函訂定發布「花蓮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管理規則」。其中第三條規定文化法人設立時,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茲為使包含捐助財產在內之財團法人基金獲取較高之孳息,以利法人正常運作,提高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並擬具花蓮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第三條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文化法人設立時,本法
  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
  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
  同)五百萬元,現金比率為
  百分之百,超過五百萬元部
  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
  有價證券代之。
第三條 文化法人設立時,本法
  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
  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
  同)二百萬元,現金比率為
  百分之百,超過二百萬元部
  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
  有價證券代之。
為使包含捐助財
產在內之財團法
人基金獲取較高
之孳息,修正
捐助財產之最低
總額。